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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再易,73,202609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陳明英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73號再審原告 陳明英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詩珊、王林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7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