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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TA,115,地停,186,2026090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中一
- 聲請人張凱傑
-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張中一 張凱傑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連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停止執行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法 官 陳品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