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M,115,聲保,415,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7: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張巧慧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巧慧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巧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巧慧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