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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補,363,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4 18: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63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對被告莊鎮祐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