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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簡,5375,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童梁傳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3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童梁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7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