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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4,附民,1780,202609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宥任
- 被告王安倫昭陽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原 告 陳宥任被 告 王安倫
昭陽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被告王安倫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永盛法 官 邱逸先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