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交易,97,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孔信凱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信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孔信凱繳交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後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裁定理由如附件一所載。
二、被告經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事由,惟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逕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