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V,115,訴,432,2026090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林仁彬
- 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芷君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仁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芷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發文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