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司催,1874,2026090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3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呂怡柔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呂怡柔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一
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位「聲請人 吳怡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呂怡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