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HM,115,聲保,8,202609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劉金玉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金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金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現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98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9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