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體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家繼訴,180,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甲○○
- 原告乙○○
- 被告丙○○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遺體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480號裁定命於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惟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日尚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