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小,2989,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葉家雯
- 被告林映志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989號
原 告 葉家雯
被 告 林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8月18日115年度板補字第214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林姿伶,然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等情,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陳彥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