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簡,414,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414號原 告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霠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