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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V,115,促,13035,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賴瑞珍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035號債 權 人 賴瑞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承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承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三、債權人已交付債務人賣賣價金111,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