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4,訴,2530,2026090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張淑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寶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3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為新
臺幣(下同)3,497,3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3,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28 37,9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3,307,912元 建物標示 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189,400元 全部 189,400元 價額合計(新臺幣) 3,497,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