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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土地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補,943,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淑蘋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林淑蘋 訴訟代理人 林啓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水管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此部分訴之利益即係前開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惟查,原告未於訴狀陳明系爭土地遭無權占用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