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M,115,簡上附民,46,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定遠
- 被告劉昌鐿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吳定遠
被 告 劉昌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致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