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除,58,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5年2月28日 4,000元 SD3751609 002 温永吉 加多福企業有限公司 華銀苗栗分行 114年12月31日 15,000元 SD37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