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DM,114,訴,130,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六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大嶼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六合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池㛄璇
被 告 大嶼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淑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01號、113年度偵字第8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法 官 魏睿宏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育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