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M,115,附民,1590,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姚千玄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姚千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36號被告姚千玄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