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2,重訴,309,20260909,5)・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 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坤祥陳一郎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陳秋如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陳彥旭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鄭周菊周志強周志展周惠玲周惠娟周坤林周志羽
原始抬頭(逐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坤祥 陳一郎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如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旭即陳周秀治之承受訴訟人
鄭周菊 周志強 周志展 周惠玲 周惠娟 周坤林 周志羽 訴訟參加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7,110元。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16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廢棄原判決。㈡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指定之人所有。㈢第一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39.48分之457.91)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指定之人所有。㈣第二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07,11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無非係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判命上訴人全部敗訴不服,並重申其原起訴之請求,則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07,110元(應與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詳參本院115年3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16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尹捷法 官 張桂美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