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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1197,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黃柏翔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字第1197號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黃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