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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簡補,362,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明峰
-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原 告 吳明峰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謝伊琇 梁慕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