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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LDM,115,附民,407,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王韋翔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0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送達代收人 蔡佳恆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 告 王韋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法 官 周霙蘭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威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