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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LDV,115,訴,277,2026090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陳宣妍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宣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雅婷間本院民國115年度訴字第277號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8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22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