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V,115,建,4,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即反訴被告慶亞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即反訴原告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莊心荷律師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呂俊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