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V,115,訴,904,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神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新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神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增壽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複 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被 告 新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超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