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HDM,115,聲保,8,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4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王文宗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