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V,113,重訴,305,2026090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謝明治
- 被告楊謝錦雲
- 被告謝張秋綢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謝明治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楊謝錦雲
謝張秋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