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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V,113,婚,68,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1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被告A05
- 反訴被告A06
- 原告A07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8號
113年度婚字第87號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A05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反訴 被告 A06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A07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年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