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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99,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2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全隆國際開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勞動部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停字第99號聲 請 人 全隆國際開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顯平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補繳裁判費後,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案是否合法之判斷,併予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唐一强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