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M,115,單禁沒,77,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邱博顯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博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4月21日釋放,並經苗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4年度毒偵字第928號卷,下稱偵卷,第122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1包(苗檢114年度安保字第381號),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4、46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4291公克 驗餘淨重0.418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