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M,115,聲保,98,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林爲政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爲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爲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