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FSEV,115,鳳小,461,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洪國華皇倫國際家具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洪國華
皇倫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善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被告和解,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