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LEV,115,壢簡,1475,2026091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劉潤忠
- 被告陳達進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劉潤忠
被 告 陳達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達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促字第712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03,726元,該裁定於11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為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