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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住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參衛,6,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公司/法人
- 相對人A06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筆 錄
聲請人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相對人 A06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參衛字第6號聲請強制住院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不公開宣示裁定,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
參 審 員 陳高欽
參 審 員 林坤典
書 記 官 周紋君
通 譯 陳正垣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主文並告以裁定理由之要旨、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
狀之法院,並諭知將裁定主文及理由要旨記載於後:
主 文
相對人A06應予強制住院。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要旨
二、理由要旨:
(一)相對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因拒絕接受,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即聲請人於115年8月13日予以緊急安置,並於115年8月14日交由二位指定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其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相對人則對於鑑定結果拒絕接受。
(二)又相對人因罹患精神疾病,且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自己之行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從而,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59條第4項規定聲請許可強制住院為有理由。審判長諭知法院裁定書以本筆錄代之,並於當庭告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或嚴重病人時生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宣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並將補正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書 記 官 周紋君參 審 員 陳高欽參 審 員 林坤典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除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外,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