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學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EV,115,屏小,455,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張倖秋
- 被告黃郁蘋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小字第455號
原 告 張倖秋
被 告 黃郁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5年屏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1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