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V,115,除,161,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黃敏紋即林瑞斌之繼承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黃敏紋即林瑞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趙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31116-4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31117-6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75516-5 1 1000 4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55491-3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