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V,115,上更一,1,20260908,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上訴人陳清美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清美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柏瑾、林室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計繳裁判費,若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繳,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繳第三審裁判費。聲請人於民國115年8月28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7,35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3萬7,35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洪挺梧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