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M,114,金訴,265,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邱子桓
- 被告周玠順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桓
周玠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中關於「附表所示」部分,應更正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判決犯罪事實欄、理由欄中,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張舒菲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