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101,20260520,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01號
聲 明 人 曾智弘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明。本件聲明人曾智弘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魏至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