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司票,2174,20260909,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周家弘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怡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5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