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M,114,審訴,3974,2026091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4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江梓正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梓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所載「江梓正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贅載 此段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