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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97,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8: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詹祥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停字第97號聲 請 人 詹祥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5年度交上字第162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