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109,2026052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謝諒獲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判決,認為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並不合法,應予駁回。本院既非本件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亦非上開卷證所在法院,聲請人聲請交付原確定判決等電子卷證及錄音光碟,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