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638,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0: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許嘉仁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許嘉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許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01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0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蘇 姿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