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LDM,115,聲,835,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具保人兼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115年度執更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家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梁家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千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58號傷害案件,於民國114年12月5日由本院指定保證金2千元,經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確定後,與另案(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071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未到案;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未獲,受刑人又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戶籍資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