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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4,訴,2232,2026091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0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劉晉瑋送達代收人 黃柏源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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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晉瑋 送達代收人 黃柏源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晉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冠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