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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爭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補,2027,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1: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妙光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 告 陳妙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賢德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兩造間就舊地號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耕地租約影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