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聲,84,2026050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84號
聲 明 人 肖炳暉
護照號碼:H22294675(香港居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肖炳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